商伟律师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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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院雅园64023室
商伟,东城区毁灭证据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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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是比较普遍的,在比较正式的场合,不管是收到货币还是货物,都需要出示收条,作为相关的凭证。当然,在相关的诉讼活动中,收条也可以作为证据影响案件的最终审判。那么收条属于什么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具体可以分为哪些种类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收条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一般来说,收条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书证。
二、民事诉讼证据具体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侵权所损害的物体;遗留的痕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收条属于什么证据种类在上述的介绍中,我们也详细的回到了这个问题,当然,证据的分类也是有依据的,在不同的诉讼案件中,对于证据的分类也是有不同的依据的,我们上述主要以民事诉讼为例,介绍了证据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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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是执法办案机关在执法办案中普遍采取的一种行政办案手段,但言辞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它可能存在虚假或失真的情况,那么执法办案机关该如何进行言词证据审查,言词证据审查主要途径有哪些,365律师为您解答。
一、言词证据的概念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又称之为人证。
二、言词证据的特点
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四大特点。
三、证据审查的主要途径
1、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找出程序违法之处。审查的内容包括:讯问持续的时间、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量、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和引诱、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按照国家机关单位的分工习惯,担任记录这一枯燥工作的,一般是资历相对较浅的侦查人员,尤其是一些刚刚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机关的新手。由于经验欠缺,他们在记录的时候大多比较实在,留下了较多的把柄。只要我们多加留心,就能够发现笔录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在庭审之中指出这些问题,该证据的证明力就可以大打折扣,从而形势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2、注意研究笔录制作之时的环境和背景。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社会经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既然决定承认或者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事实,必然有一个思想斗争、利弊权衡的过程。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说,结合当时的环境和背景,认真研究当事人复杂的思想斗争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3、言词证据内容本身的矛盾之处。在当事人多次就同一事实做虚假陈述的时候,难免会有所不同,这种对自己不利的谎言本来就违背其意愿,因此当然不会去精心编造。如有些侦查机关在对同一事实讯问的时候,采取调取电脑中保存的前一份笔录的相关内容复制、粘贴,让当事人签字画押。这样一来,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完全吻合,一字不差。
4、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冲突。如在受贿案件中,言词证据虽然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整个证据链条中,必然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基于这些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我们往往可以借助它们来证明某些言词证据的虚假。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诉讼原则,证据审查已成为行政执法机关办案件中的重要环节,执法办案人员在言词证据审查中务必做到履职尽责,确保取得的言词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吻合,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定罪量刑罪。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哈尔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