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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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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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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非法证据种类有哪些 最佳证据规则概念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4日 来源:东城区毁灭证据罪律师
[导读]:   商伟律师,东城区毁灭证据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

  商伟,东城区毁灭证据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常见的非法证据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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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对于当事人的作用可见一斑,我们知道证据分为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但是我们知道只有合法证据才能用来判定事实,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对于非法证据,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排除。那么,常见的非法证据种类有哪些呢在这里,的将为您进行一一解答。

一、非法证据概念

刑事证据是司法人员依法收集、律师依法取证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的采取法定的证据形式对证明刑事案件有联系的事实。毫无疑问,该定义中的依法、法定等表述,说明证据其实是指合乎法律规定要求的证据,即合法证据。在这里,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是司法人员、律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据内容是对证明刑事案件有联系的事实;证据的取得要依法进行,并以法定的证据形式出现于刑事诉讼之中。与此相联系,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证据的特征是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三者统一于证据之中。

证据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才有证明案情的事实能力,才能成为事实上的证据;证据的法律性是把事实上的证据纳入刑事诉讼轨道所必须具有的特征。证据有了法律性才能具有证明案情的法律效力,即才能成为法律上的证据,最终成为刑事诉讼证据

上述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则成为合法证据,若有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为非法证据。因为有关证据之内容、表现形式、提供收集的主体及取证程序方面的法律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因此,违背以上证据四方面之合法性的任何一方面或几方面的事实材料即不成为证据,这样的材料进入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明案件真实的依据时,将证据分为由于其不合法性而成为受到排斥的非法材料,我们权称之为非法证据。显而易见,非法证据不具备证据特征的一部或全部,这又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其应有之特征。该特征具体表现为证据的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取证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合法,表现形式不合法之一方面或几方面的综合。

二、常见的非法证据的种类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为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将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也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二款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这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明确规定的事物的形式必须适合事物矛盾运动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证据是客观事实这一本质便决定了诸如梦幻、占卦等等的东西不可能成为它的表现形式。

从上述可见,常见的非法证据种类一共有以上四种,包括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以及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相信大家对常见的非法证据种类有了一定的把握。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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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证据规则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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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主要包括审判机关取证原则、最佳证据原则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那么,最佳证据规则概念是什么呢我们应该如何深入浅出的进行理解呢关于最佳证据规则概念是什么问题,在接下来的内容中,的将在下文中为你进行详细且明了的介绍。

最佳证据规则概念是什么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后需要对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认证,以确定哪些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证据。但是,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获得材料虽然都具有“三性”,但它们之间可能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此时应当如何确定哪些证据可用呢最佳证据规则,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规则。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就数个证明同一事实并都具有证明力,不同证据证明了相反的事实主张的情况下,有关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所作出的认定规则的规定。其实质内涵是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取能够寻找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目前,法律、法规对最佳证据规则无明确的规定,但最高院在行政证据规定中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参考适用。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明的效力,可按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部门以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证据。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书证的原件、物件的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它部门的鉴定结论。

5、 司法机关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它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在行政程序中,可理解为办案机关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它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力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在行政程序中,可理解为在听证程序中,亲自参加听证人员的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未亲自参加听证人员作证的证人证言。因为在听证过程中,证人的证言要经过质证的,其可信度更高。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的证明力效力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最佳证据规则也就是在不同证据相互矛盾的时候,确定出的那个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证据。看了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啦。如果对于最佳证据规则概念是什么仍有疑惑,的律师们将十分乐意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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